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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房不过户获刑 男子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

    买卖房子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而且一般在卖掉房子之后是要过户的,不过就有人耍赖卖房不过户获刑,而且该男子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了解了解。

    卖房过户给其母躲避债务

    据了解是北京男子李某在卖房后不但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最终致使判决无法履行。5月3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卖房转移财产
    卖房转移财产

    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先生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海淀区房屋。后杨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故杨先生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先生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某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部转入其母亲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李某的家属在2017年12月20日代为缴纳了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鉴于李某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所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