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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途歌被判侵权赔偿 途歌为何被判赔偿50万元?

    “小猪佩奇”可以作为商用吗?其实这一点是不可能的,目前“小猪佩奇”已经有商标了,需要作为商用的,那么可以申请版权。你看,现在途歌被判侵权赔偿,是因为在其共享汽车贴“小猪佩奇”。

    小猪佩奇版权申请
    小猪佩奇版权申请

    途歌被判赔偿50万元了,此消息出来之后,不少人都表示不敢相信的,仅仅是因为使用了小猪佩奇,所以最终被起诉遭到了赔偿。目前,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我们来了解一下!

    原告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诉称,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PeppaPig)的著作权人。2014年6月4日,原告就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被告途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还在其上述微信公众号内使用了与《小猪佩奇》动画片截图基本一致的4幅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途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英国主体的著作权在我国自动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在我国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其著作权的归属、权利内容和侵权责任等问题适用我国法律进行评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使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不是依上述作品直接获益,而是利用上述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

    从正常的交易角度考虑,被告想要使用原告的作品需要征得原告许可并支付许可费,双方通过磋商最终确定许可费金额。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就是上述许可费的丧失。但是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原告进行磋商,因此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否则作品使用人将没有事先获得许可的动力,无法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