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正文
热搜:
  • 此专题下没有文章
  • 打假人2万买假酒 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买到假货,比如买到假红酒,根据规定,消费者买到假红酒,获得十倍赔偿。这不,有打假人2万买假酒,取得证据后,起诉这家超市。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十倍赔偿的诉求。

    知假买假获10倍赔偿
    知假买假获10倍赔偿

    在我们生活中,并不缺泛假冒红酒,如果被职业打假人买到假红酒的话,必定会举报,要求10倍赔偿。然而,有职业打假人2万买假酒,并成功取得证据,向法院诉讼。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获得了十倍赔偿金。

    韩某是一名“90后”职业打假人,他对商家的卖假行为非常痛恨,一旦发现有商家卖假,他都会积极打假。很长一段时间,他发现商家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中,很多包装贴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他曾在广东省珠海市就此卖假行为打假50多次,涉案价值400余万元,虽然败多胜少,但他并没有放弃。

    2018年7月1日,韩某到青岛市出差。在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购物时,他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贴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他随即购买了6瓶SALVALAI红酒,通过刷卡方式向多美好超市支付酒款共计10080元,多美好超市给韩某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这6瓶酒,是销售员从摆放酒的展示柜中取出交给韩某的。

    买到假冒红酒怎么赔偿
    买到假冒红酒怎么赔偿

    在此次购物中,韩某将自己从进入超市、购买进口红酒、超市销售员取货、自己结账付款、超市收款员向自己开具发票、自己携购买的红酒走出超市,到上车查验的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

    4天后,韩某又一次来到这家超市,花了上次同样的钱购买了同品牌同数量的红葡萄酒。这次购买的6瓶酒,是超市整箱出售。韩某对这次购买的过程也进行了全程录像。两次购物后,韩某持取得的证据,将多美好超市诉至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韩某诉称:本人于2018年7月1日和5日在多美好超市先后购买了6支SALVALAI干红和一箱SALVALAI红酒。两次共计12支,支付人民币20160元,多美好超市给本人开具了发票。本人购买上述红酒后,发现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多美好超市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本人出售,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多美好超市返还本人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并判令多美好超市向本人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二审:十倍赔偿于法有据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考虑到本案12瓶红酒价款共计2016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对多美好超市这一个体经营商户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二审期间,青岛市中级法院尽力调解,力促韩某降低索赔数额,韩某最终同意降低到退一赔四,但是多美好超市迟迟不予回应,调解未果。

    青岛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口。

    上述规定表明,进口的红酒每一瓶上都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体现,没有中文标签,禁止进口。本案12瓶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表明:其一,来路不正;其二,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为不安全食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肯定。

    关于本案韩某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2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韩某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关于本案韩某是知情者,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其一。其二,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制假售假行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岂不成了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关于韩某没有饮用本案中的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明确:“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关于本案红酒是不是仅仅因为没有粘贴标签就应当被判定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出,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不能通关的,超市所提交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个三六九等。

    2019年3月6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多美好超市返还韩某货款20160元,韩某将其在多美好超市处购买的12瓶SALVALAI红酒返还多美好超市,判决多美好超市向韩某支付赔偿金2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