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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2双袜子赔6000 超市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六千元

    近年来,频频发生“侵犯商标权”的事件,未经过注册商标的许可,就销售商品,就侵犯商标权了。这不,有一名老板因卖2双袜子赔6000元,据说,是因为侵害“浪莎”商标。超市的老板怎么也没想到,卖2双袜子,被判赔偿六千元。

    商标侵权赔偿6000元
    商标侵权赔偿6000元

    相信有许多人对“浪莎”这个品牌不陌生,“浪莎”的服饰受到了不少人青睐。然而,一位超市的老板卖2双袜子赔6000元,因为,以25元卖2双“浪莎”品牌的袜子。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超市的老板应担责。

    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居民小区附近经营一家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小型超市,他没想到,自己25块钱卖了两双袜子,最后竟然赔偿了厂家6000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该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花25元购买了两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封袋,封签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原告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历下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就本案来说,经公证及庭审核查,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浪莎”短袜与原告浪莎公司的浪莎短袜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也与原告浪莎公司产品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但该短袜并非原告浪莎公司所生产。

    法院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