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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票据曝出巨额风险 电子签名审核疑云(2)

    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信用支持,由企业通过在出票银行存入保证金,要求承兑银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持票人可以用票据向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贴现,也就实现了票据流转。

    即此类汇票必然涉及一家出票银行以及承兑银行(可以为同一家银行,也可以不同)。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焦作中旅银行是票面上的“承兑行”,恒丰银行也表示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向“承兑行”焦作中旅银行了解情况。

    虽然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就有恒丰银行的相关人士提及工商银行为出票行,但工商银行在官方回应中表示“既未承兑,也未出票”,焦作中旅银行也表示“从未签发电票,也从未委托他行代理签发电票”。

    原本从出票开始就应该全流程通过ECDS系统的银行承兑汇票,现如今其出票行竟成为谜样所在。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票据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类的案件出票前的审查往往是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能降低票据产生风险的环节。”

    不过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方承认与“问题票据”的出票有关,而在“问题票据”背书贴现的相当一段时间里,也从未有人就ECDS系统中的出票行提出质疑。

    假公章也能开户

    不过,目前能够确认的是,在这场伪造的“电票代理业务”中,为了开展代理业务而设立在工商银行的同业账户是真实存在的。但经焦作中旅银行确认,开设账户所需的公章、法人相关材料均为仿造。

    问题又回到了在纸质汇票风险案件中并不少见的“同业账户”陷阱。

    就在今年5月,央行与银监会曾发文要求银行应于6月30日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其中“严格规范同业账户”也是主要要求之一,重点排查内容就包括重点排查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出租、出借行为。

    对于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央行2014年6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指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此次案件涉及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并指出:“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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