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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 食药犯罪案多涉"黑作坊"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制假药出售,加工病死猪冒充合格生猪销售,对工业盐进行灌装便成食用盐,购进假冒“伟哥”贴个牌便可牟取暴利……今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一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期帮助消费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
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

2014年以来,湖南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63件,269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87件120人,案件占比53.4%,人数占比48.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件27件,53人,案件占比16.5%,人数占比24.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42件,90人,案件占比25.7%,人数占比4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7件,10人,案件占比4%,人数占比4.6%。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说,上述案件绝大部分属“黑作坊式”生产,不法分子生产、销售记录没有准确记载,导致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数额。由于牵涉到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个环节,因此这些案件大多为共同犯罪,有的已形成比较稳定的共同犯罪团伙。案发大多是因为已造成人民群众食物中毒,病情恶化,甚至伤亡等危害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要确保“菜篮子”“药罐子”安全,需向“黑作坊”、“三无产品”开刀。

工业盐灌装成食用盐

被告人龚鑫自2013年3月以来,多次从长沙的连庆伦处以每件65元(重约25千克)的价格购进用工业盐灌装的“雪天”牌绿色加碘精制盐,后按每件80元的价格转卖给聂淑军,共计20余吨,涉案金额7万余元。聂淑军再加价在益阳市赫山区、桃江等地销售。经湖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从聂淑军租用仓库内提取送检的盐不符合绿色食品食用盐标准,此批盐不合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碘缺乏病等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龚鑫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假盐主要以工业盐灌装居多。消费者可以通过看外包装、辨颜色、做实验等方法来区别。真盐封装平整,包装精美,字迹清晰,封口通过技术处理无法分开,外包装袋两侧圆滑,没有折线。假盐外包装袋往往字迹模糊、手搓即掉,包装简单、不严密,封口不整齐,两侧有两条明显的折线。真盐外观色泽洁白,假盐外观往往有淡黄、暗黑等异色。如果将盐撒在一块切开的马铃薯切面上,真盐立即呈现蓝色。

法官提醒公众,从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毒杀土狗出售给他人

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人在宁乡、桃江等地,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毒杀的死狗销售给被告人黄立祥等人,供人食用。

被告人黄立祥在家自建冷库,从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多人处以4元至4.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被射杀的毒狗。黄立祥将死狗进行脱毛处理后进行集中冷藏,以5.2元至5.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贺应安等人。

另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付国强网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针打狗,并以4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将100余支毒针卖给李勇用于打狗。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肌肉松弛药,属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湖南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立祥明知他人使用毒镖杀狗仍然帮助收购或自己收购被毒杀的死狗,并经加工冷冻后将有毒冻狗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贺应安明知他人所销售的冻狗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收购并销售给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付国强、李勇采用弩射毒镖的方式杀狗,并将被毒杀的狗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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