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医药销售劣药遭处罚:注射液瓶惊现玻璃颗粒(3)
此前一家冲击IPO的制药企业利泰制药,曾在2006年在云南被检不合格药品,广东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复检合格,并称性状及透光度不符合规定,可能是因为长途运输及存储条件不妥所造成;2008年上半年在江西被检查出不合格的产品,广东省普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认为,留样产品复检合格,可见异物可能是长途运输或搬运过程中玻璃瓶意外碰撞挤压,造成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2010年在江西再次被查出问题的产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核查称,留样产品复检合格,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可能是存储条件不妥所造成。
因此对于此次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出现可见异物的主体责任,瑞新药业方面虽然表示可能是由于国产药瓶质量问题导致的,但到底是在出厂前就已经形成的,还是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形成的,目前还没有最终认定结果。
不过,柳州医药显然很在意这次处罚结果。柳州医药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柳州食药监局的抽查对象是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按照柳州医药与各个药瓶供应商的协议,如果药品存在问题,受到的处罚不应由柳州医药担责。
“我们作为药品批发企业,只要符合GSP,没有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出现问题,任何与药品本身质量有关的问题应该由供应商自负。此次由于柳州市食药监局的检查主体是我们企业,因此在处罚结果上食药监局要加上我们企业的名字,但实际责任是瑞新药业的。我们曾向食药监局申请处罚结果中不要有柳州医药的名字,但遭到了柳州食药监局的拒绝。”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对于该药品如果在广西地区出现不良反应,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会对患者进行定期检测,并跟厂家供应商沟通,协助消费者向企业进行索赔。
“事实上,检查出药品质量问题在业界是常有的事,国药股份、九州通等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就常遇到药品质量问题,这类问题不应该由药品批发企业来承担最终责任。”该工作人员补充说。
不过,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记者多次致电柳州市食药监局稽查科进行采访,询问其针对柳州医药销售劣药事件的处罚金额以及处罚主体,不过对方工作人员以案情处罚结果不方便透露为由拒绝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