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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遭起诉被判退房 业主交70%房款入住5年多

    在收房的时候,我们作为业主,也有可能会全部费用交齐了,毕竟也是需要收房了,不想拖欠费用。但是现在有业主交70%房款入住5年多了,拖欠费用迟迟不交,现在业主遭起诉被判退房了。

    开发商起诉业主
    开发商起诉业主

    业主遭起诉被判退房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大家都知道了,因为业主不交剩余的钱,已经拖欠了开发商五年时间,直到现在被开发商起诉了,如今法院支持开发商诉求了,那么拖欠了多少钱呢?来了解一下!

    6月21日,拿着法院的二审判决书,韩女士忍不住流泪。她已经委托律师,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已被受理。韩女士说,2010年12月,她与西安景寓置业公司(下简称景寓公司)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购买了位于丰庆路景寓学府小区10幢楼的一套房,面积142.05平方米,单价7173元/平方米,签协议时付了总房款的50%,约50万元。约定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或转为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2014年6月,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她又按照要求再交了20万元,剩了约30万元房款尚未支付。

    2014年6月收房后,韩女士进行了装修并至今在此居住。“后来房子测量面积是151.04平方米,比协议上多了9平方米。”韩女士说,“当时小区很多人都存在这种情况,大家都超出面积不应超过3%,应该按照3%的面积补钱,后来这个事儿就拖过去了。到2017年的时候,我家的水表被人卸掉了,到物业一问,原来开发商在催房款,因为涉及到增加面积、还算了十几万元违约款,我当时觉得违约款算得太高,而且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办了在建工程抵押,这些事儿都让人觉得头疼,剩余的房款也就没交。直到去年,法院的文书贴在门上,才知道被开发商告了。”

    2018年10月,开发商西安景寓置业公司起诉了韩女士,称在项目证件办理齐全后,多次通知韩女士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支付剩余的37万余元,这是房屋面积实测后确定的最终未付房款,但韩女士一直未支付。

    开发商称,2015年6月取得涉案房屋预售许可证,就向被告发送邮件、寄律师函、《告知函》等,多次催促缴纳余款或及时完善办理按揭所需手续,但韩女士始终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也迟迟不能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原告只好诉请解除《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

    2018年12月,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下余款项,被告称其未收到相关函件,但认可其自2014年房屋交付后一直居住至今,原告也向涉案房屋寄函件,故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原告景寓公司诉请解除《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因双方未约定解除条件,故依法应适用法定解除情形。景寓公司以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应将被告已交付的709462元购房款退还被告、被告应将已交付的房屋退还原告,涉案房屋被告已装修使用,因被告拒不配合提供其装修相关情况,故对房屋装修不做处理。

    一审后,韩女士提出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西安市中院2019年5月判决称,韩女士自2014年房屋交付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生活,而景寓公司也向涉案房屋邮寄相应的催告通知,故韩女士以其没有收到催告支付剩余购房款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韩女士在近三年期间,既不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景寓公司,也没有与景寓公司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悖诚信。至于其在二审中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购房款问题,因其已构成根本违约,景寓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接受并已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