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引发的诉讼 鼓励举报但同时也要抑制职业打假
其实,现在很多人都会从事“打假”职业的,因为买到过期商品可以进行举报然后或许奖励金,不知道你有没有试过这样呢?现在,有一个面包引发的诉讼事件持续发酵当中,据悉打假奖励金从2毛涨到2000元了!
面包引发的诉讼?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有关注近期新闻的朋友都会知道的,这个面包给消费者贾龙购买了,但是在吃的过程中发现过期了,随后进行了举报,但是现在被发现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当时获得的赔偿极低,但是随后法院判决之后升为2000元了,但是如今被发现了是打假人,那么事件究竟怎么样了呢?我们来看看!
2017年3月13日,贾龙在济南某超市花2.02元买了一袋面包,发现过期后,就打电话向所属区食药监局投诉。很快,历城区食药监局处理了涉事超市,没收2.02元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此后,贾龙获得2毛钱奖励。
此外,贾龙的另一起举报经槐荫区食药监局证实属实,但仅拿到3毛钱奖励。“我前前后后跑几趟,光路费也不止2毛钱啊。”贾龙将两家食药监局诉至法院。最近被公开的正是历城区这起。不久,与槐荫区的案子也将开庭审理。
贾龙认为,历城食药监局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放的0.2元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在他看来,在已经有最新的全国适用奖励办法的情况下,即食药监稽[2017]67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67号《奖励办法》),食药监部门不该延用济南地方性规范文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67号《奖励办法》,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重新给予自己奖励。
举报人系“职业打假”
面对起诉,历城食药监局解释称,以《济南市奖励办法》作为奖励依据,一是因为该文件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之间并没有效力层次之分;三是根据山东省乃至全国相关规定,均授权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考虑到目前济南市尚未出台新的奖励办法,贾龙的举报适用《济南市奖励办法》并无不妥。
二审判决重新进行奖励
贾龙和历城区食药监局的官司打了很久。其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参考《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考虑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仅2.02元,历城食药监局对贾龙奖励0.2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贾龙诉讼请求。此后,贾龙提起上诉。2018年9月,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该案。
济南中院认为,依据不同的规范文件,贾龙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从0.2元到2000元不等,差异较大。“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被上诉人于2017年9月对上诉人实施奖励时,应适用67号《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处历城食药监局撤销原奖励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奖励。该判决系终审判决。2019年1月4日,北青报记者从济南中院了解到,判决已经生效。
鼓励举报抑制职业打假
如何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取得平衡。这也是近年来困扰许多商家、消费者的问题。不少商家均反映,被“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另一方面,层出不穷的食品药品负面新闻,又促使大家希望食品药品领域多一些较真的消费者,以监督企业、销售商的经营行为。
对此,济南中院表示:“依法打假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应予支持;营商企业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对于“奖励可能鼓励职业打假人”的担忧,济南中院表示,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的举报符合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对投诉举报行为予以行政奖励应结合社会形势,并与相关政策相一致,在鼓励投诉举报和抑制“职业打假人”之间进行兼顾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