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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种医保谈判抗癌药通知:成功进行采购、使用、支付

    《通知》要求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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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国家医保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出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三部委《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此前17个成功进行国家谈判的抗癌药品种的采购、使用、支付方式。

    今年10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将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17号文件),公布了新纳入医保报销的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这些药品的最终国家谈判价格与此前均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通知》明确规定:17种抗癌药在2018年年底前不纳入药占比,且各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

    此前就已有消息流出称今年新谈判的17种抗癌药将不纳入药占比,如今这一消息得到了正式公布。

    在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之后,曾经有业内指出担心出现买不到药的现象,由于医保控费,以及药占比的原因,医院为了完成降低“药占比”的任务,对新纳入医保的药品不再购进或限制使用,因此就形成了病患在医院难买到抗癌药的现象。

    《通知》明确指出,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按照17号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并合理使用。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此外还要求,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而对于2019年,《通知》要求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各地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做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落实工作,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切实保证患者尽早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国家医保准入新纳入的谈判抗癌药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谈判药品的落地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是坚决落实国务院“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的决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要求做好谈判药品的落地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

    二、做好挂网采购和支付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按照17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并合理使用。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三、完善相关管理政策

    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措施,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肿瘤诊疗规范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肿瘤治疗规范和诊疗能力配备必需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促进抗肿瘤药物在临床规范合理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证与使用政策等,保障工伤医疗合理用药需求。

    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各地要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督促通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