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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黑卡注册账号 利用黑卡一年获得上千亿元

你知道什么是“手机黑卡”吗?就是说为了隐藏自己的身份,而才出现“手机黑卡”的,现在手机黑卡乱象丛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黑卡注册账号,每年在网络平台上获利千亿元!据悉,这上千亿元已经流入了非法产业链。

手机黑卡乱象丛生
手机黑卡乱象丛生

虽然,现在的手机卡是需要实名制实的,但是,市场上有许多“手机黑卡”存在,不法分子使用黑卡薅羊毛,干一些违法的事情。这不,警方侦破利用手机黑卡注册账号的违法犯罪团伙,在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非法牟利。

非实名手机卡“十张零售、百张批发”,时间越久、功能越多的微信号越值钱,注册“僵尸账号”每年在网络平台上套利超千亿元……在这背后,是一条手机黑卡违法犯罪产业链。手机卡实名制实行了这么多年,这些黑卡是如何流入市场的?利用黑卡获取的巨额利益又流向了何方?

手机黑卡“闷声发大财”

今年2月,广东潮州市警方抓获一个“黑卡卡商”违法犯罪团伙,现场缴获各类手机黑卡60余万张,联网设备等涉案物品一批。据负责该案的民警介绍,这批卡主要是虚拟运营商提供的物联网卡。

使用黑卡进行网络套利
使用黑卡进行网络套利

“物联网卡是一种定制型手机卡,具备接收短信和联网功能,主要应用于运营共享单车、管理智能终端等领域。”潮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副支队长翁杰说,由于目前购买正常的手机卡需要实名制,批量操作存在较大困难,而物联网卡以公司名义就可大批量购买,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借助物联网卡接收短信验证码,批量注册网络账号,进行网络套利。

据潮州市公安部门介绍,该团伙通过这一途径,注册各类网络账号507万个,涵盖微信、支付宝、京东等市面上主流网络平台,半年内非法牟利800万元。此案揭开了黑卡产业链的冰山一角。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黑卡“闷声发大财”的途径主要有二:

一是注册“僵尸账号”套利。记者调查发现,某品牌在网上开展“新注册用户送10至15元抵用券”活动。犯罪团伙利用黑卡,以0.2元的单价批量注册1万个新用户,拿到厂商优惠后,再低价转卖,一次就能获利数万元。

记者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搜索发现,各类“优惠券”相关页面有100多页,京东、美团、滴滴等悉数在列,卖家均宣称“下单付款后优惠券即刻到账”。

京东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共同发布的《2018数字金融反欺诈白皮书》显示,市面上70%多的促销优惠最终流入黑卡产业链,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这些资金最终流向产业链上下游的黑卡“卡商”、批量注册账号的系统服务商和实施网络套利的不法分子的口袋。

二是卖微信号。白号、老号、站街号、解封号……在互联网上,兜售微信号的平台比比皆是,这些“圈内行话”代表着微信号不同的“等级”。“时间越久、功能越全的微信号越值钱。”某微信号专卖从业者透露,其价格从30到180元不等,“如要绑定银行卡,那价钱能到300多元。”

“广东警方近期破获了多起微信红包赌博案,犯罪嫌疑人都是从网上买来微信号,为躲避侦查,有些号用一次就不用了。”翁杰说。

非实名手机卡“买来就能用”

非实名卡是如何流入市场的呢?记者以买卡为由,联系上一位自称是虚拟运营商一级代理商的卖家,在他的微信朋友圈里可以看到,最近半年来他几乎每天都更新着各类非实名卡的信息。

“十张起售,百张以上就是批发。”在了解记者需求后,该代理商向记者推荐了中麦通信的一款能接收短信的手机卡,称“不需要实名,买来就能直接用,公司提供售后服务。”

在交流中,该代理商坦言最近风声比较紧,但这种只能接收短信的卡问题不大。据他透露,他都是从虚拟运营商的销售经理处拿卡,“这些人挂着公司的名,主要靠卖卡提成牟利。”

中麦通信在官网中明确标明,在购卡及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时,需要用户本人手持身份证件拍照登记。然而,记者在没提供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便从代理商那里拿到了5张中麦通信的手机卡。

这些卡看上去与一般手机卡没有任何区别,能正常接收短信。记者用其中一张卡成功注册某知名外卖平台,随即收到一张价值15元人民币的新用户优惠券。

2013年底至今,先后有42家企业获得移动转售临时牌照,成为电信虚拟运营商。电信分析师付亮介绍说,长期以来,由于实名制监管环节存在薄弱点,虚拟运营商的一些号段甚至成为公众眼里的“诈骗专号”。

多措并举扎紧实名制的笼子

多位受访者表示,黑卡流入导致的下游违法犯罪之所以屡打不绝,很大原因就在于“上游的非法获取源头难挖、中游的非法买卖环节难打”。

“如果不堵住源头,这些黑卡会为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子弹’。”翁杰说。

筑牢手机实名制的基础,关键还在电信运营商。付亮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虚拟运营商的监管细则,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对违反实名制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此外,应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建议,应明确利用非实名手机卡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可适用非法经营罪依法打击。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认为,网络套利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使用非实名手机号,在一个正常运作的平台上大量骗取补贴“套利”,严重的应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