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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引发热议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又应如何界定

电商是现如今十分热门的行业,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购时代早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只是在很多平台规范方面,电商平台的立法规则仍旧存在不少难题,近日电商立法引发热议,平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又应如何界定?

电商立法掀起新一轮热议
电商立法掀起新一轮热议

据近期报道表明,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也由此掀起了有关电商立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行业公平竞争等话题的新一轮热议,此次电商立法引发热议已然不是第一回,但这次引发热议的话题始终围绕三个方面。

它们分别是关于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关于平台责任的问题、关于信息报送的问题。首先,针对自然人网店登记问题,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设置“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登记的例外性规定?长江学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表明,“这是电子商务法从一开始到最后,贯穿全程的争议问题”。

电商平台的责任如何界定
电商平台的责任如何界定

当然直至现在,这个问题仍旧面临许多争议,第二个争议话题那便是平台责任问题,平台上出现了欺诈,出现了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又应如何界定?平台的提供者和经营者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个争议,电商平台的信息报送问题。

三审稿特别规定,电商平台负有特别的义务,即将经营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报送市场监管机关,有关税务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但它们的争议就在于“凭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这样的义务?”再者说,“是否国家机关需要的信息应当自己去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