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正文
热搜:
  • 此专题下没有文章
  • 天价车位价格46万 小区业主拉横幅抗议抵制天价车位

    在现在这个世界上,你买得起车,但是你未必会买得起车位了,大家都知道现在一二线城市都是寸土寸金的,一些停车位有时候比一套房还要贵。近日,南昌一个小区出现天价车位价格46万,该小区业主纷纷拉横幅抗议。

    南昌出现天价车位
    南昌出现天价车位

    天价车位价格46万?究竟南昌这个小区的停车位为什么要这么贵呢?我们都知道前段时间北京停车位一个要加200万,但是现在南昌天价车位价格46万,究竟开发商此举合法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天价停车位已经购房首付
    天价停车位已经购房首付

    李先生2015年在联泰天悦一期购买了一套房子。李先生说,他已经入住快半年了,由于地下车位没有建好,平时他只能将车子停在小区外。“7月9日晚上,我们收到开发商通知,7月10日对车位开始出售车位。”李先生说,业主们被联泰天悦的“天价”地下车位价目表泼了一盆冷水。

    “标准车位标价28万元/个,子母车位46万元/个。”业主说,小区南侧同属联泰系列的联泰桥郡开盘时车位售价仅8万元/个,虽然近几年有所上浮,但也不过13万元/个左右。

    “我们不知道他们真是小区的业主,还是开发商请来的托。”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在现场看到,有购买意向的少数业主被工作人员从后门请进了售楼部,而在外面抗议的业主则被保安挡在门外,他们只能顶着烈日抗议。

    限价房被指借车位变相牟利

    据小区业主介绍,开发商售卖的车位并无产权,但要长租给业主使用。“业主只能一次性付款,且不能按揭。”业主质疑,开发商之所以将车位卖出“天价”,是由于楼盘是限价房,因为限价削掉一部分房价利润,所以开发商变相加价到车位上,弥补限价房政策带来的利润损失。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联泰天悦开发商“江西联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情况表看到,楼盘总栋数22栋,总居住户数2205户,地上不设车位,地下车位2357个。“按照现有的车位,如果以开发商每个车位加价15万元算,开发商可增加约3.5亿元的利润。”业主质疑,开发商售卖“天价”车位,其直接动机不言而喻。

    对于“天价”车位的成因,一名业内人士分析说,现在是调控时期,房子备案价不是想涨就能涨,所以开发商就只能打车位主意了,反正开发商和购房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政府监管缺失”。

    地下空间确认权属后才可销售

    熟悉房产市场的业主表示,政府对房价进行限价,房价表面上是“稳定”了,但购房者的成本却没有减少。甚至有些楼盘,采取捆绑车位的方式售楼,且必须是先一次性付清车位款再签购房合同,同时车位款不计入购房合同。

    针对业主的质疑,7月10日,联泰天悦售楼部营销负责人介绍,当时政府对该楼盘限价1.47万元/平方米,而楼盘的正常成交价应该在1.85万元元/平方米,每平方米相差4000元左右。“我们仅今年就卖了10万平方米,限价前后相差4亿元,靠车位提价根本补不回限价带来的影响。”

    2014年南昌就出台了《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出租。“联泰天悦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开发商这样卖车位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针对业主的这一质疑,楼盘相关人员没能给予回应。

    实为偷换概念

    7月10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联泰天悦出具的《车位使用协议书》上看到,开发商向小区业主协议出让地下车位固定使用权,业主须一次性付清车位使用费。关于车位权证办理,该协议书注明,南昌市尚未出台办理地下及半地下车位产权证、土地证和车位使用权证的政策,不能办理该车位产权证、土地证或车位使用权证。协议还注明,车位使用年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76年。

    “这就是开发商偷换概念,一次性付清使用费等同于购买车位,只是没有产权罢了。”小区熟悉法律条款的业主认为,该协议上有相关的违约责任划分,从法律意义上讲就等同于合同。所以该协议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年限为70年的租赁合同。业内人士表示,《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该期限将不受法律保护。业主质疑,这样的《车位使用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开发商无权处置业主共有的车位

    相关房产律师认为,小区车位大体上有三种,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第三种最复杂,要看开发商的建安成本,比如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是否已经把地下车位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把建造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小区在规划时是否明确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律师表示,由原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而公用建筑面积组成就包括地下室等。

    “若开发单位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车位私自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可以将租赁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律师补充说。

    此外,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律师表示,“满足”的意义在于,有购买能力的业主可以购买,没有能力购买的则可以租用。“只卖不租,违背了小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初衷”。至于具体价格,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决定。开发商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以市场价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