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做到一半找不到肿瘤? 宜宾三院医患纠纷最新进展
53岁的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发现盆腔内有包块,医生考虑为卵巢胎畸瘤建议切除,但手术中并未发现胎畸瘤,虽然没有找到肿瘤,但医生说子宫可能会发生病变,四次询问患者家属是否切除子宫,家属拒绝。手术做到一半,医生说没找到肿瘤。
“白挨一刀”,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经成都商报23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在翠屏区卫计委调解下,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4日下午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独立审查
宜宾医调委组织了影像学等四个方面的四名专家,均为主任医师、教授,进行了认真审查合议。专家与医院和患方不见面,不听双方陈述,只审查病历资料,完全独立合议。
专家结论
“专家对整个病历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看到了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后得出的意见认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违背了卫生部病历书写的要求。专家对医院的过错责任一票否决,由医院承担(此纠纷)全部责任。”
宜宾三医院:手术是为了进一步检查
24日上午,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徐良、医患沟通办主任夏子红及妇产科主任江峻山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回应了此次手术及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患方称,医生因患者盆腔内发现肿瘤而对53岁的患者施行手术,结果手术中发现没有肿瘤,患者为此“白挨了一刀”,医生还切开了患者的子宫。手术究竟是肿瘤切除,还是剖腹探测检查?手术中,医生四次询问家属是否切除子宫,有诱导手术嫌疑,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过度治疗等情况。
昨日,院方表示,患者盆腔内的包块(肿瘤)确实存在。这次手术是通过窥镜进行,在腹部打了五个小孔,不需要切开腹部。因患者子宫从外面看到有凸起,电刀切开一小切口看切面上是否有肿瘤。盆腔内镜下探查后,发现该肿瘤并非来自卵巢,而是来自于子宫。排除了此前考虑的卵巢“畸胎瘤”。
医院对患者施行的手术叫“腹腔镜下探查术”,而不是肿瘤切除术。这个手术具有检查和治疗(切除)的双重功能。对谢女士施行的手术,无论从手术指征,还是手术方式上,都符合医疗原则。院方承认,术前可做相关检查,如CT或核磁共振,再行腹腔镜探查,但考虑到即使做了相关检查,仍需行腹腔镜探查,为避免造成患者过度检查,故术前未做上述检查。子宫肿瘤通常为良性,转为恶性肿瘤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这个肿瘤既可以切除,也可以保守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反复询问病人家属要不要切除子宫,是保证家属的知情权院方表示,B超作为一种检查手段,其得出的结果并不一定完全真实,因此需要做进一步检查,这就是腹腔镜探查术。B超检查报告上的“畸胎瘤待排”,表明需要做进一步排查,以便确定肿瘤来源和性质。因此,并不存在误诊一说。无论是手术本身还是医调委的认定,此次是一个医疗纠纷而不是医疗事故。
医调委四名专家独立合议
据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双方纠纷,明确过错责任,宜宾医调委组织了影像学等四个方面的四名专家(均为主任医师、教授)进行了认真审查合议。专家组与医院和患方均不见面,也不听双方陈述,只审查病历资料,完全独立合议,不受任何一方干涉和影响。
“专家对整个病历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看到了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后得出的意见认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违背了卫生部病历书写的要求。专家对医院的过错责任一票否决,由医院承担(此纠纷)全部责任。”在调解中,宜宾市医调委负责人当场向医患双方宣布责任,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
徐良表示,宜宾三医院领导层对此医患纠纷暴露出的病历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很重视,启动了针对医护人员及科室的纠查程序,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医院内部处理。同时,院方也积极、真诚地与患方沟通解释,医院负责人还亲自向患方家属道歉。
“在认可宜宾医调委作出的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我们严格按照现行的赔偿标准,核算了赔偿患方的损失。”徐良说,为了安抚患方并表示医院诚意,在某些赔偿项目上甚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比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要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时,才会有此一项。但我们为患方考虑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
记者在宜宾市医调委医疗纠纷人民解调记录上看到,院方提出的赔偿清单包括:住院14天加出院休息一周计误工费,21天每天按150元计算共3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4天,每天100元计算共1400元;住院伙食费每天按20元计算共280元,交通费按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考虑;患方入院时缴纳的3182.50全部退还,医疗费由院方全部承担;再给予1000元精神抚慰金。
医调委调解员表示,医患纠纷双方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拿出诚意在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双方都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患者谢女士女儿范小姐表示,她们无法接受医院总计9000余元的赔偿金数额。“开始就赔两万我们没同意,结果让我们去江北(医调委)协商,又是找专家鉴定。”范小姐告诉记者,“医院称赔偿是按法律算的,我们不懂法,但我们知道损失不止那一点。”范小姐说,“如果去起诉,请律师可能还要倒贴钱。”因此,暂时不会考虑起诉医院。
宜宾市医调委调解员认为,此纠纷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只有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医院已经列出了按全责计算的赔偿清单,但是和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差距太大。”
医调委认为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和依据不充分,建议双方认真了解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24日下午,宜宾市翠屏区卫计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