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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天超市葡萄酒标签不符被判赔十倍 二氧化硫未标含量

    李先生(化名)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购买了三种13瓶进口葡萄酒,共花费了2298元。然而酒拿回家后李先生却发现有问题,产品标签中二氧化硫未标注含量,认为商家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李先生将乐天告上法院,要求退还2298元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22980元。

    乐天葡萄酒标签不符
    乐天葡萄酒标签不符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乐天不服提起上诉。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认为,李先生并没有受到损害,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沈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乐天所销两种葡萄酒标签均未标注二氧化硫具体含量,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沈阳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判决。

    红酒未标注二氧化硫含量消费者索赔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14日,原告李先生在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购买了三种进口葡萄酒,共计花费2298元。

    李先生购买的三种酒一个是阿特蒙庄园干红葡萄酒750ml,原产国法国,生产日期2015年7月15日,标签系重复加贴,其标签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储藏条件:避光保存、卧放。每瓶146元,共计3瓶,合计人民币438元。

    第二种酒是奥哈莉甜白葡萄酒750ml,原产国法国,生产日期2015年4月20日,标签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储藏条件:避光保存、卧放。每瓶216元,共计5瓶,合计人民币1080元。

    还有一种酒是神树黑标干红葡萄酒750ml,原产国智利,生产日期2014年9月22日,标签系重复加贴,标签上注明:原料:葡萄汁、二氧化硫(微量);储藏条件:避光保存、卧放。每瓶156元,共计5瓶,合计人民币780元。

    李先生认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销售的葡萄酒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标签没有标注二氧化硫含量,二是标签上贮存条件的表述不符合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因此,李先生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为由,将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2298元;并给予十倍赔偿22980元,同时承担通讯费、交通费共计5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对此,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予以否认。

    一审乐天超市应十倍赔偿

    一审法院查理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标准成分标注问题,二是贮存标注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生产的,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法院认为,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葡萄酒,可以标示为二氧化硫,也可以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但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的还必须标示其具体含量。

    本案中,原告买的三种葡萄酒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按照上述规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况下,标签必须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但两种葡萄酒标签均未标注具体含量,因此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赔偿原告十倍货款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第二项关于葡萄酒贮存条件的表述,法院认为涉案商品贮存方式表述为“请避免置于高温处,避光保存”符合要求。

    据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将所购13瓶葡萄酒返还给超市,同时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返还原告货款2298元。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2298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上诉乐天称原告不是消费者

    一审判决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乐天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商品质量合格,进货渠道合法,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二氧化硫是葡萄酒酿造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物质,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葡萄酒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氧化硫在葡萄酒中是可以存在的。并且有卫生检疫证书证明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我国安全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乐天一方称,本案中,李先生并没有受到损害。根据《2016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用于生活消费和有偿接受生活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据此,李先生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此商品进货渠道合法,供应商入场时已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手续及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作为零售商企业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而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同意上述意见。李先生则表示原审判决正确,应该维持原判。

    终审不符安全标准应十倍赔偿

    沈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本案所涉三种葡萄酒的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8月1日之后,按照规定,在添加微量二氧化硫的情况下,标签必须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但该两种葡萄酒标签均未标注,且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范围,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故原审法院认定李先生主张的事实成立、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店、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李先生十倍货款损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主张李先生并非法律意义上消费者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提出供应商入场时已提供相应的海关报关手续及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法院亦无法支持。综上,沈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0元,由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