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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孕不育高发 人工辅助生殖靠谱吗?(2)

    然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夫妇彻底与中心失去联系,胚胎的归属成了问题。虽然根据《知情同意书》生殖中心可以自行处理胚胎。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都要经过生殖伦理学委员会的讨论再做决定,医院一般都不会轻易处理这些胚胎。这些保存在液氮罐里的“宝宝”成了生殖中心最头疼的事。

    “我们既然从事这项工作,就要做到尊重生命,它们不是物,在我们眼里它们也是一个生命,不会轻易舍弃它们。”鹿群这样说。

    对此,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生命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长秋也撰文表示:关于人体胚胎,生命伦理中是有着明确界定的,即人体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但相对而言更趋近于人的实体;或者说,人体胚胎是一种特殊“人格体”。

    当前伦理学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人体胚胎拥有人的遗传信息,实际上是某一阶段的人,以其特有的方式贡献于人的世代交替,因此,即便是无法被完全归入人的行列,人体胚胎也绝对不应当被作为物来加以处理。

    除冷冻胚胎之外,前段时间媒体关注的冷冻卵子等比较前沿的辅助生殖技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专家介绍,所谓冷冻卵子,就是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后,进行低温冻存,是生育力保存的一种方法。国际指南建议此技术主要适用于育龄女性有生育计划但短期内不能或不适于生育,或者因病即将接受对卵巢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治疗(如肿瘤放、化疗)。

    “女性30岁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卵巢功能逐渐降低,特别是35岁以后,降低速度更快,40岁以后生育力明显降低,即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率也很低了。而手术、放疗、化疗都可能影响卵巢功能,从而影响卵子质量,导致生育力降低。面临这些问题的女性,也就是冷冻卵子的适用人群。”李蓉介绍说,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女性由于上学或事业延迟自己的生育,很多高龄产妇要面临生育的风险。因此有女性希望冻卵保存自己的生育力。今年7月份,知名演员徐静蕾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在美国冷冻了9颗卵子,并称这“是世界上唯一的后悔药”。

    随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冷冻卵子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目前尚处于临床研究阶段。”

    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健康的未婚女性是不能冷冻卵子的。

    据了解,即使有的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在使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三证:即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一般情况下,只有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妇才可以冷冻卵子。出于对冷冻卵子安全性的考虑,上海市卫计委2013年就出台规定,有不孕病史及助孕指征的夫妇,在取卵日丈夫取精失败并不接受供精的特殊情况下才考虑冷冻卵子。

    即使允许冷冻卵子,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卵子库。中国没有针对卵子库的相应法规,卫生部也未正式批准任何一家医院建立卵子库。

    “北医三院生殖中心已经开展了配子冻存(包括卵子、精子、卵巢组织以及睾丸组织),但要称为”卵子库“需要有一定的数量,目前主要是冻存的数量不多。”李蓉告诉记者。

    卵源少是主要原因。李蓉介绍,女性促排卵、取卵过程的创伤及相应的风险比男性取精子要大得多。取卵子需要穿刺,这个过程有可能发生感染、出血,也可能伤害损伤到盆腔其他脏器。卫生部2006年下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要求:赠卵者仅限于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取卵的妇女。也就是说,赠卵者本身也必须是需要做试管婴儿的妇女,而且在相关手术中还有多余的卵子,再经其本人同意,才能有合法捐赠的卵子。

    赠卵者本身就为“求子”,愿意主动赠卵的可能性就很低,由于这其中还涉及重大伦理学问题,很多做试管婴儿的妇女就更加不愿意主动赠卵。付女士在做促排卵时被告知卵多,质量好,医生建议捐卵。“我身边没有同意捐的。即使是卵,也是自己的孩子啊。”付女士担心这个孩子不知道去谁家,过得好不好,关键是自己的孩子碰到这个孩子后有婚恋问题怎么办?付女士考虑再三后还是拒绝了。

    在正常渠道无法获得捐赠卵子,求子心切的家庭转而求助卵子黑市或者寻求代孕,但私下的卵子买卖行为和代孕都是非法的。卫生部201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法律法规亟须完善 惩处力度还应加强

    采访中,专家们均认为面对日益增多且纷繁复杂的生育法律问题,法律的健全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诸如人类胚胎的归属与处理以及人类辅助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乃至代孕的刑罚惩治等诸多人类辅助生殖法律问题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还存在很多盲区。不仅如此,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法效力层次的限制也使得这些立法无法对诸如代孕、卵子买卖等现实问题发挥切实的规制作用,无法完全起到引导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效果。

    在刘长秋看来,当前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方面遇到的问题和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直接相关。“伴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之前的规定好多难以适应现在技术的发展。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效力层次特别低,基本上都是卫计委的部分规章或有些规定。这些规章或规定对医生或医疗机构是有效的,对其他人员是没有效力的。”刘长秋谈到。

    他举例说这两年炒得比较火的代孕,代孕中介既不是医生也不是医疗机构,他们只是雇佣医生替他们提供服务。

    “所以在针对代孕中介的治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比如说公安部门或是公信部门,还有工商部门,税收部门,管理的依据现在还不明确。”刘长秋表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等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相比买卖卵子和代孕市场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暴利来说,处罚额度最高3万元,力度明显还不够。

    就上文提到的冷冻胚胎问题,刘长秋表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冷冻胚胎保存年限,医院没有明确处理胚胎的权利,一旦处理了冷冻胚胎,很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

    对于冷冻胚胎的冻存年限,国外一般不超过20年,通常是10年。“20年即是一代人了,这会引发生殖伦理上的隔代问题。”刘长秋曾提议为胚胎冻存设置期限,“最多不应超过20年”。

    而相对于冷冻卵子,刘长秋认为可以放开一些,比如丁克家庭如果暂时不想要,可以允许他们冷冻卵子。但他同时指出法律不宜提倡。“目前卵子冷冻技术全世界不是很成熟,解冻妊娠后的活产率很低,之前活产率在1%~7%左右,后来技术提高了,但也就在30%至40%。冷冻剂对卵子也有一定的副作用,现在的技术不成熟,我国在这方面是比较谨慎的。”

    而目前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逐渐成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在一些西方国家,辅助生殖领域的法律规范每隔几年就会修订一次。而我国一直沿用的还是2001年8月份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据媒体报道,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负责人曾表示,将启动立法研究,推动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对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从2013年起,国家卫计委就牵头组织了医学、法学、伦理学界人士召开了多次专家座谈会,着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然而修订进程还是相当缓慢,刘长秋认为可能是受到立法程序等的限制,最终何时能够完成还是未知数。

    刘长秋建议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技术管理方面,有必要做得细化一些,另外一个方面,没有必要那么死板,有些可以放放,涉及代孕的话就必须禁止了。”对此,鹿群也表示,法律规定上需要更加健全,具体的法条可以更细致清晰一些。

    “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人类辅助生殖立法,提升现行立法的效力层次这是保障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之保障与维系,而不是给人类社会发展添乱的客观需要。”刘长秋对记者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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