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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不合格 家乐福双井店被判赔

    去年6月至12月,市民卫先生(化名)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了三次食品,都发现标签有问题,其中有“义利巧克力面包”认证不符,马铃薯淀粉质量等级未标注,还有一款旗鱼松产品营养参考百分比和食品添加剂未标注。卫先生遂起诉家乐福双井店要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家乐福双井店被判赔
    家乐福双井店被判赔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对消费者卫先生分别提起的三起诉讼,朝阳法院全部判决支持。

    家乐福双井店对第三起诉讼“旗鱼松案”不服上诉,被市三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消费者起诉

    食品标签不符 三诉家乐福

    2014年6月12日,卫先生花3.9元在家乐福双井店买了两个“义利巧克力面包”。

    卫先生说,面包袋上标注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字样,均是针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并非对厂商生产的某一产品的认证。

    卫先生认为,家乐福双井店销售的面包外包装标注不当,容易使人产生面包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错误理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欺诈。

    卫先生遂将家乐福双井店及家乐福总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并赔偿交通费、打印费等各项维权费用123.15元,同时要求家乐福公司对上述退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卫先生又分别在2014年10月23日和2014年12月7日,在家乐福双井店购买了109袋从6.6元到6.9元价格不等的“京福缘马铃薯淀粉250g”及5瓶单价57.6元的“便利小馆牌旗鱼松”。

    卫先生说,马铃薯淀粉原本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和合格品三个质量等级,但他买的马铃薯淀粉却并未标注等级,旗鱼松产品标签中声称富含天然DHA,却未标注DHA的营养成分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同时,该产品在配料表一栏中标注酱油,但没有依法标注食品添加剂。

    卫先生认为,家乐福双井店销售上述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家乐福双井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货返还马铃薯淀粉的货款801.9元和旗鱼松货款288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格赔偿的规定赔偿其8019元和2880元。

    家乐福辩称

    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

    据记者了解,庭审时,对于“巧克力面包案”,家乐福双井店辩称,涉案商品是北京义利面包食品公司生产并提供的,该公司持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两个认证范围包含了面包的生产和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且面包上标注的字样不会误导消费者指向具体某一产品,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家乐福双井店表示,涉案面包袋上的HACCP标识已被覆盖并升级,义利面包标识合法合规。卫先生要求家乐福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家乐福双井店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家乐福公司承担。

    被告家乐福总公司则表示同意双井店的答辩意见。

    消费者未受损害 不同意十倍赔偿

    在“马铃薯淀粉案”和“旗鱼松案”中,家乐福双井店辩称,涉案商品是由正规渠道进货,该店已经进行了资质审查,并查验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相关文件,已经履行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具有“明知”的情节。该店不是十倍赔偿责任的法律主体,消费者应向食品生产者索赔。

    家乐福双井店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前提是受到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而卫先生所购产品并未食用,也未造成实际损害,故不适用十倍赔偿,如果涉案产品“马铃薯淀粉”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家乐福双井店承担的也是违约责任,可以退货,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家乐福双井店向记者表示,“旗鱼松”是台湾进口产品,原包装适用原产地法律法规,已按食品法加贴了中文标签,并取得国内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存在违规事项。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对于含量低于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若在总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也不需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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