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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互金名义非法集资具有迷惑性 e租宝涉案近600亿

3月1日讯,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在“看得见的正义”访谈中谈到备受关注的“e租宝”案,指出要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借互金名义非法集资
借互金名义非法集资

陈国庆透露,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安徽钰城控股集团、钰城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组织、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和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该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陈国庆补充说,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

陈国庆介绍,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立案侦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部分案件已经提起公诉。

记者注意到,去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边)境等罪名,对安徽钰城控股集团、钰城国际控股集团及丁宁等2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手段不同,这类案件集资方式往往借助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名义,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这类案件凭借互联网广泛传播,涉及参与者众多,地域遍布全国,投资人损失巨大。”陈国庆说。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情况,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要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