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中介联手设局一房三卖 私人账户收钱伪造监管协议(2)
签署资金监管私人账户收钱
为了让老王放心,宛某也给老王拿来两份法院判决书,里面写有宛某被冻结的资产,以此证明自己有履约能力。虽然对方一再承诺房子没问题,但老王心里还是有些忐忑。于是老王找到小乔,想让他帮忙要回300万元首付款,不买宛某的房子了。但是小乔推托说,“老哥,事情进行到这程度,钱都进人家兜里了,肯定是要不回来了。”同时,小乔让老王放心,“老哥你放心吧,你把剩下的钱付了,即使有问题打到法院,房子也能判给你。”
小乔随后提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资金监管。小乔告诉老王,他的中介公司能进行资金监管,让老王把余款放在公司里。老王也觉得可行,就与小乔签了一份协议,上面还加盖了公司的合同章。同时,老王又与宛某签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房屋过户后再由中介公司把剩余房款支付给宛某。
之后,小乔提供了一个账户,并对老王说,“老哥,这是我们公司一个股东的账户,你把剩余的210万元打进这个账户,钱就算监管了。”老王觉得白纸黑字签了合同,还盖了章,应该没什么问题,就将余款打进了一个姓卢的人账户里。
涉事员工辞职伪造监管协议
直到2014年4月初,宛某还是没有给老王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老王感到不妙,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准备起诉宛某。
法官经过查询告诉老王,这套房子因为一房多卖被法院查封了。老王此时恍然大悟,但想到还有210万元的监管资金的他,急忙跑到银行,查询卢某账上的资金情况。银行查询后表示,账户在2014年5月已经销户,所有款项都被取走。
老王彻底蒙了,又找到小乔所在中介公司核实情况,中介的回复更让老王欲哭无泪。原来,小乔在2014年1月就已离职,老王跟小乔之后签订的那份监管协议上的章是伪造的,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有资金监管这件事,也没有卢某这个股东。而且宛某的房屋在2013年5月就通过他们卖给一个姓朱的人了。“我们公司已经出售的房屋都会被锁定,不会再销售给别人,您被他骗了。”
老王心急如焚,急忙地报了警,警方在2015年11月4日、2016年1月26日分别将宛某、乔某抓获归案。
一房竟然三卖房款用作投资
宛某到案后交代说,2013年5月她因为欠银行贷款,准备将一套三居室出售。她找了乔某所在的中介,通过中介与朱某签订了协议,以445万元进行出售。“因为当时我着急用钱,他的钱又给得慢,我又把房子挂到了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宛某说,之后一个姓陈的人想要买房,她又在前一个卖房协议没履行完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了协议,并拿到了陈某给的150万元首付。
“我想给房子网签时,发现之前那个姓朱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给房子办了网签,结果我没能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宛某说,因为着急用钱,她又将房子卖给了老王,为此她还伪造了中介公章,甚至连出示给老王的判决书都是假的。“这些钱,我有些用来投资和朋友合作的化妆品了,还有的买了一些原始股。”
构成合同诈骗二人分别获刑
乔某早知道老王买的这套房子有问题,但宛某答应事成之后,给乔某30万元的好处费。就这样,宛某、乔某二人联手导演了一场戏,将老王的积蓄全部骗走。
法院认为,宛某在收到老王的30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他处,且在房屋被网签、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也没及时与老王解约、还钱。相反,为了让老王继续支付210万元的尾款,宛某单独或伙同乔某伪造民事裁定书、编造补充协议、私刻公章,并提供虚假的资金监管账户和收据,骗取老王的信任。所以,宛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宛某有期徒刑13年,乔某有期徒刑8年,责令二人退赔老王经济损失510万元。
案发后,本案中第一个买房人朱某和第二个买房人陈某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宛某继续履行与朱某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合同违约金;退还陈某的购房费用,并支付合同违约金。因此尽管第三个买房人老王已入住该房屋,但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对于购房者,法官提醒说,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核实相关中介人员的身份,仔细核查房产之前是否办理过网签或者过户,签订购房合同时核对合同条款及落款公章,等房屋办理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