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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店价格欺诈虚构手表原价 被判三倍赔偿

    认为网店虚构手表原价再降价出售构成价格欺诈,王女士将某网店告上法庭,索要三倍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网店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网店向王女士支付10.8万元赔偿款的判决。

    网店虚构手表原价
    网店虚构手表原价

    2014年11月11日,王女士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活动中,花3.6万元在被告网店购买了一块标注原价为7.2万元的某名牌18K金男表。次日,她申请退款,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

    手表虚构原价网店被诉价格欺诈

    2015年6月24日,被告所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网店在网上销售的涉案手表,在宣传页面和聊天弹窗上标注:原价7.2万元,限量双十一价3.6万元。

    经查后台销售记录,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万元前最低交易价格为5.76万元。故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对网店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退还3.6万元并提出三倍赔偿共计10.8万元。

    网店上诉称原告非真正消费者

    一审被判三倍赔偿后,网店上诉称,王女士并非真正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行政处罚结论不能在案件中直接适用。网店未构成价格欺诈,不应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而王女士认为,在网店没有证据证明她存在转手经营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

    二审维持原判网店承担三倍赔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网店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涉案产品不是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故对王女士购买涉案商品的身份认定为消费者。案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能够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根据销售记录,2014年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万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万元,故原价应为5.76万元,而非7.2万元。网店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这足以使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并与之进行交易,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