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翻新车当新车卖 4s店乱象丛生
广西柳州市的王女士发现刚购置的新车实为二手车,于是将4S店诉至法院,最终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王女士的遭遇暴露出了部分4S店以翻新车、事故车、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的“潜规则”,此外,拿不到车辆合格证、售后服务缩水、配件以次充好等也是近期4S店消费投诉热点。业内人士认为,4S店存在的种种乱象,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增大4S店违法成本,维护购车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14日,王女士与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鹏公司”)签订了一份《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翔鹏公司出售的北京牌轿车一辆。22日,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等税款。交车时,该车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之后,王女士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与翔鹏公司协商未果后,王女士以该车曾参加车展等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王女士遂将翔鹏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
王女士诉称,车管部门的记录显示,翔鹏公司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该车办理过临时号牌,车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1日为该车办理了交强险。翔鹏公司销售的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翔鹏公司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对她进行欺诈。王女士遂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汽车退给翔鹏公司,并由翔鹏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给予“退一赔三”的赔偿。
从办理临时号牌到王女士购买该车的6个多月时间里,该车是否只行驶了33.7公里?王女士向法院申请调查该车办理临时号牌后的行驶轨迹,并有重要发现。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调取的记录显示,2014年6月26日18:23,车牌号为桂B8301E的车辆由柳州站驶入高速公路,当日19:01由来宾站驶出高速公路,路程为68公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翔鹏公司交付王女士的车辆应为新车,但涉案车辆单程至少行驶了68公里,而且从常理上推断从翔鹏公司到来宾往返路程更是大大超出68公里,因此,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新车所允许行驶的合理公里数,但是对于该情况,首先翔鹏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的里程表读数与实际行驶数不符。另外,翔鹏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告知王女士,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而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翔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王女士将所购车退还给翔鹏公司,翔鹏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税款8643.31元,另按购车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13.65万元。
翔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