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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PPP看上去很美 工商联环境商会发现六类问题(3)

    其中,一类是因早期PPP项目的合同条款并未完全考虑到今后污水管网改造资金或因排放标准提升导致的设备大规模升级改造资金的来源问题,易引起双方纠纷。随着PPP模式在国内的广泛应用,类似状况正在得到改善。现在某些企业采用TOT模式经营污水处理厂,政府购买管网服务,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以获得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维护,就更易于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另一类是企业的某些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及技术改造后降低了成本,反而导致政府未来在核定价格时出现了降价,打击了企业进行技术革新的主动性。多数企业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合同文本方面给予规范支持。

    环境服务业商会指出,环保PPP存在的第五个问题是公共利益与企业净利的矛盾。环境公共服务的价格调整机制历来被社会资本诟病,政府不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调价的现象比较常见。价格调整机制如何与物价指数、通货膨胀挂钩,准确反映人力、电力、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是公共部门与企业争议的焦点之一。

    如重庆某供水公司已经运行11年,其间只涨过一次水价。相对而言,企业更关心调价周期和调价方式,以改善项目的盈利水平,社会资本进入环保行业的预期项目内部收益率约为6%~10%。而政府部门则以确保低价稳定的环境服务为出发点,需要区分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公共责任。

    “政府作为PPP项目的直接参与方,要遵守民事合同主体上的平等性,按照合同行事。”张燎分析。

    此外,环保PPP存在的第六个问题是公共部门的管理问题。PPP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谈判过程中要就项目可行性、收益、来源保障等开展调研和评估,双方准备和决策过程较长。期间政府主管部门负责PPP项目决策层领导的变化影响较大,而私营部门运营管理人员的变动基本无影响。

    比如,某地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环境绩效考核指标,要求某企业承担某县一个小型项目,承诺以后将其它县区域内的环保项目都打包给同一企业,但该领导签约后调离了原岗位,新任领导搁置和拖延了原合约,事实上已经形成违约。

    再如,某地特许经营协议注明分为多期,约定前期环境服务价格较低,后期工程升级改造再调整价格,但政府换届后新任领导要在原址建设房地产项目,要求企业搬迁,并且后期工程要重新招标。企业普遍认为地方政府欠缺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上级政府应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履约检查。

    “环保PPP项目现在还存在落地比较慢的问题,这一问题亟待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对报道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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