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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东所售花花公子行李箱疑假货 消费者索赔三倍赔偿

    认为在京东商城购买的两个“美国花花公子”牌旅行箱系假冒伪劣产品,薛先生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京东公司和经营商上海饕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饕墨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三倍赔偿及相关损失共2万余元。

    京东所售行李箱疑假货
    京东所售行李箱疑假货

    记者上午获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饕墨公司无法证明产品为正品,构成欺诈,终审判决赔偿薛先生3倍货款2028元。京东已尽审核义务,纠纷出现后已将涉案产品下架,不承担责任。

    网购“美国花花公子”旅行箱疑是假货

    饕墨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等。2014年6月21日,薛先生通过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在“PLAYBOY饕墨箱包专营店”购买了“花花公子Playboy拉杆箱行李箱铝框旅行箱”、“花花公子Playboy大黄蜂拉杆箱PC铝框行李箱”各1只。2014年6月23日、24日,薛先生分别签收了俩旅行箱。

    此后,薛先生认为俩旅行箱系假冒伪劣产品,故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饕墨公司认可其系“PLAYBOY饕墨箱包专营店”经营者,涉案旅行箱自该公司发出。

    对于涉案旅行箱是否为假冒产品,薛先生提交据称是“京东商城”客服杨某向其电邮的《授权书》电子打印件1张,内容为“美国花花公子企业有限公司已委任香港中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兔投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花花公子’非皮革(含PVC、PU等材质的人造革材料)的硬壳和软壳旅行箱、手提行李袋、肩包、公文包、背包之授权商”。

    授权从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兔投资依据其权利委托上海饕墨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及销售以上全部产品。

    薛先生表示,该《授权书》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饕墨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方才成立,两者相互矛盾,涉案旅行箱应为假冒产品。

    薛某遂将京东公司、饕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三倍损失共3627元;支付案件调查费等1万元;因箱体质量问题而丢失的化妆品及损坏的电脑等共价值1万余元;京东公司收回商城所售商品无假货的承诺,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不能认定商家售假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中,京东公司提交据称系饕墨公司提交的,并加盖有“广州市希博伦箱包有限公司”印章的《PLAYBOY兔图形ESTABLISHED1953非皮革箱包系列特许经销证》及附件的影印件一组,主张该公司已尽到审查商品合法来源的义务。

    饕墨公司提交加盖有“广州市希博伦箱包有限公司”印章的《PLAYBOY兔图形ESTABLISHED1953非皮革箱包系列特许经销证》及《授权书》原件。饕墨公司陈述美国花花公子企业有限公司与香港中兔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为一人。京东公司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可,并陈述美国品牌商直接向中国企业授权程序繁琐,故在香港成立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网络购物过程中俗称的“正品”指某知名品牌制造或销售或授权制造、销售的商品,否则称为“仿品”。“正品”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各种质量问题,故不能仅以商品质量作为评价“正品”与否的标准和依据。

    本案中,薛先生主张涉案旅行箱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正品”,但其在庭审中仅出示旅行箱实物,并不能证明该旅行箱确因质量问题而损坏。被告饕墨公司主张经合法授权销售涉案旅行箱,虽然授权书等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并不完全一致,但内容并不矛盾。故薛先生称被告欺诈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李箱是否为正品双方各执一词

    薛先生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他说京东和饕墨公司承诺箱包为正品,京东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提供给消费者的涉案商品的授权和资质存在严重瑕疵。一审法院未查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没有查明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

    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一审法院确认了品牌授权合法有效,故涉案商品是正品,且涉案商品也经过相关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资质以及授权材料虽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其效力,不能因为授权材料存在瑕疵,便认定涉案商品就不是正品。”

    饕墨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商品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正品,不能因为薛先生对商品的真伪产生怀疑,就认定涉案商品不是正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商家无法证明箱包合法来源构成欺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适用本款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薛先生购买涉案箱包时,饕墨公司承诺其出售箱包系正品,但饕墨公司并未举证涉案箱包的合法来源,无法证明是正品,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当赔偿其实际支付价款三倍的损失。

    饕墨公司作为涉案箱包的经销商应当举证证实其出售的箱包系正品。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一审中饕墨公司提交了《特许经销证》及《授权书》,但上述授权书与京东公司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不一致,饕墨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能提供涉案箱包的生产厂家、进货渠道。

    二审中,饕墨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涉案箱包系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生产,但饕墨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中载明的商品名称、型号、颜色均与涉案箱包不相符。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仅能证明该公司仅有生产箱包的资质。饕墨公司表示:“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有无生产涉案产品的资质不清楚。”

    直至本案判决前,饕墨公司仍未提供上海杰伦箱包有限公司已取得生产涉案产品的相关授权手续。综上分析,应当认定饕墨公司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故对其主张的涉案商品为正品的观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饕墨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薛先生提起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法院予以确认。法院确认被告应赔偿其3倍价款共计2028元。薛先生主张因涉案箱包存在质量不合格导致其财产损失,他上飞机前将该箱子托运,下飞机后去取箱子的时候,箱子里的东西都散落了,丢失了部分物品。但薛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对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东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对饕墨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纠纷发生后,已就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终审判决上海饕墨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薛先生3倍货款2028元,驳回薛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